集团合作

湖北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湖北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8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湖北建设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以推进湖北省建设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由职业教育院校、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有关单位等自愿参加的协作、合作组织,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专业联合体。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有限资本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行业为依托、职业院校为主体、以企业为重要办学主体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建设类职业教育品牌,致力于“适应”社会需求和“引领”社会进步的统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集团的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  集团的制度: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目标:通过组建建设类职业教育集团,加强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湖北省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集团的任务:

1.实现中、高职的人才培养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共同培养建设业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

2.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集聚校企资源,建立对接市场协同创新平台,推动新技术产业化与新技术应用性人才储备同步;

3.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4.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5.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加快发展建设业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6.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7.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8.推进集团内信息化平台建设,与建设行业信息化紧密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9.拓展领域,开展与加快发展和建设业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就业链、成果转化链、继续教育链,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湖北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建设类行业、企业、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成员单位分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会员单位:遵守集团章程,愿意参加本集团活动,并获得相关机构核准的法人单位。

理事单位: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和规定,维护集团利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加入集团2年以上的会员单位,在行业或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成立5年以上,并在行业或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和规定,维护集团利益,当选理事单位2年以上,在行业或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单位;

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模范遵守集团章程,带头执行集团的决议和规定,维护集团利益,当选常务理事单位2年以上,对集团活动有较大贡献,在行业或区域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单位。

第十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集团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集团秘书处设在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内,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1名,顾问若干名,顾问单位1-2个,监事单位1个,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名誉理事长由湖北省住建厅主要领导担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原则上各职务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集团理事会是合作各方就合作重大事项研究和协调的机构。

1.定期就集团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同时,根据湖北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

2.按照理事会章程和合作项目协议,为合作各方履行协议提供服务,确保有关合作单位的各项权益。

3.组织力量对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论证,为合作各方提供决策服务。

4.发挥合作办学各方所依托的资源优势,引进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资源,拓展合作办学领域和就业渠道,创新以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体、学生积极参加的现代学徒制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5.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矛盾进行研究、协调,并统筹解决。

6.建立并完善集团内部的制度和机制,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办学形式。

(七)开展与其他职教集团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集团在牵头学校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加挂“湖北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牌匾,秘书处设在该校,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对招生、收费、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教师培训、员工继续教育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的招生、就业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集团成员有优先享受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一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决定活动开展形式;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4.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5.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6.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7.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向集团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3.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二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四条  集团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2年内不参加集团任何活动,自行退出。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6.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九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